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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三點之計畫主持人資格修正為「申請機構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或期刊總編輯」。 (二)第七點之申請方式增訂「文件不全者,應於接獲本部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或不符合規定者,不予受理」。 (三)第十二點之報告內容公開方式修正為「應供立即公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