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8月1日生效
一、 本次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修正申請機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二)修正「博士後研究人員」為「博士級研究人員」,並明定職銜由申請機構依實際工作內容屬性或人員專業訂定(如「博士後研究人員」、「專案研究人員」等)。(修正規定第四點)
(三)刪除申請延攬第2位以上博士後研究人員提供配合款規定,落實學術專業審查,擇優補助作法。(修正規定第五點)
(四)刪除博士後研究人員總補助年限為六年限制;另放寬補助期限得配合多年期計畫執行期間。(修正規定第七點)
(五)增列明確各項補助項目性質,並得自本部各類計畫經費或其他自籌經費提供配合款之依據。(修正規定第八點)
(六)放寬經費結報期限為3個月,區分結報程序為「實施就地查核」及「未實施就地查核」等二類。(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七)增列所須遵循或準用之依據(修正規定第十六點)
(八)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教學研究費或研究費支給基準表」。
二、 檢附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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