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並自107年9月1日生效
一、 為合理分配運用研發資源,鼓勵產學研界積極參與培植研究人才,並激勵年輕博士後研究人員較早啟動研究生涯規劃,使更多優秀年輕科研人員積極轉型為研究計畫研究人力,爰修正旨揭要點,說明如下:
(一)本次修正重點:
1、修正申請機構規定。(修正規定第二點)
2、明確國外科技人才士意涵。(修正規定第四點)
3、增列申請延攬第二位以上博士後研究人員費用,應提供科技計畫經費以外配合款(如產學研界)。(修正規定第五點)
4、修正博士後研究人員總補助年限為六年。(修正規定第七點)
5、修正機票費結報及依循之規定名稱等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二點)。
6、受本部預算補助延攬之博士後研究人員均納入本要點整體規範。(增訂規定第十三點)
(二)博士後研究人員於本次補助期間屆滿後,總補助年限已達四年以上者,得繼續申請補助2次,不受上開要點修正後博士後研究人員總補助年限為六年之限制。
二、 檢送修正「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及「科技部補助延攬客座科技人才作業要點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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