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史館臺灣文獻館104年度「臺灣全志.人物志」委託纂修案歡迎參與投標
一、 「人物志」委託纂修案,包括人物傳、人物表2篇共40萬字;內容依例不為生人立傳外,凡對臺灣之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社會及文化等有所貢獻或影響之人物,足刊記載者,予以分門別類,就政治(政事、政治受難者)、司法、工商、金融、產業、文治、武功、先烈、紳耆、文學、藝術、教育學術、醫術、賢德、宗教、義行、節孝、流寓、方外、科技、社會運動、民主運動、原住民、外籍人士等項,略述其生平事蹟,藉以彰顯先賢遺德。
二、 委託纂修預算金額:概估約新臺幣160萬元整。
三、 委託纂修期程:約3年。
四、 纂修範圍:依全志體例,範圍除臺灣省外,並擴及臺北市、新北市、臺中市、臺南市、高雄市、福建省連江縣、金門縣;修志上起民國34年,下迄民國90年為原則;為免與《臺灣省通志》、《重修臺灣省通志》中之人物重覆,有關臺灣省部分以「詳今略昔」為原則,即民國70年以前予以適當略述,民國70年之後則力求詳實完整。
五、 招標方式: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限制性招標公開評選。
六、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一)團體條件:國內依法向政府機關申請核准立案之機關、團體、學校,計畫主持人須為機關、團體、學校專兼任人員。
1、計畫主持人須具備國內外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大學博士學位或助理教授(含以上資格),或具本纂修志篇相關工作經驗並有作品者;計畫主持人並不得同時擔任3個以上(不含本案)之政府機關委辦計畫主持人(請廠商填切結書)
2、參與本案之撰稿人員須具備國內外合法立案之公私立大學碩士以上學位或講師或同等級以上資格,或具財政金融篇章相關工作經驗者。
(二)個人條件:計畫主持人及參與本案之撰稿人員之資格條件,與團體條件相同。
七、 投標廠商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立案證明文件影本(政府研究機構(關)、公私立學校及自然人免附)
(二)參選廠商內人員學經歷證明文件影本。
(三)實績作品:計畫主持人及每位參與撰稿人部分實績作品(以上作品審查後發還)
(四)參與纂修計畫之當事人同意書。
(五)服務建議書(內容至少包括纂修方法、撰寫大綱及各篇章節架構、工作進度、組織人力、相關經驗與實績、經費概算分配)。
(六)投標廠商提供個人資料同意書;為符合採購法公告投標鮮果之規定,請投標廠商提供個人資料同意書,以備刊登。
八、 網址為http://www.th.gov.tw/;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網址為http://www.pcc.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