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體育署受理104年運動活力專案試辦計畫
一、 鼓勵各縣市政府善用公有室內閒置空間,提供身心障礙者(含銀髮族)專屬簡易休閒運動場地與空間並提供民間團體辦理身心障礙及銀髮族運動常態性養成班(課程)之場所。以達資源共享之效益,落實政府照顧身心障礙、銀髮族弱勢族群運動參與權。
二、 提案注意事項:
(一)成立「運動活力站」,除將訊息放置於各縣市運動地圖外,並正式掛牌宣告。
(二)運動活力站為銀髮族、身心障礙者專屬之運動休閒空間,以開設課程為主要內容,將結合現行體適能檢測及體適能指導員方案,除讓目標對象藉由檢測了解自己的身體、強化其體適能、運動健康相關知能外,並針對其開設相關運動課程。
三、 相關規範摘要如下:
(一)設置地點:
1、規劃地點以設置於非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地區優先,以照顧偏遠地區)居民。
2、不宜位於規劃興建之國民運動中心延伸服務範圍內且不適合建置於里民活動中心。
(二)支用項目:協助開設運動課程及課程所需簡易運動健身器材2大類。
(三)受補助單位應將各該場所訊息納入各縣市政府網站之運動地圖,並於明顯處掛牌載明本專案名稱。掛牌樣式由本署統一提供。
(四)試辦期程規劃:
1、104年5月1日至104年10月31日。
2、為有效銜續打造運動島結案後銀髮族、身心障礙者運動權利之保障,本案擬於本(104)年度先行試辦,並進行檢討改進,以利後續全面推廣。
(五)試辦單位篩選原則如下(104年申請對象以103年有申請本署補助辦理課程單位為主):
1、原身心障礙休閒會館承辦單位有意轉型銜續承辦者。
2、大專校院中設有運動休閒、健康管理、銀髮、身心障礙相關科系者。
(六)經費分攤:申請單位相對分攤、補助或自籌經費不得少於總經費的10%。
四、 本案有意申辦之縣市政府,於104年4月15日前送申請經費總表及計畫書到署審辦。倘無提報申請案之縣市政府,亦請函復本署無法申辦之原因,供本署後續修正本計畫之參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