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修正條文第18、28條稅式支出評估公聽會。
一、 為進一步扶持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提供更合適文化環境,促進文化藝術永續發展,文化部於本次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增訂修正條文第18條(公共空間作為文化藝術使用,得減免地價稅及房屋稅)及第28條(文物或藝術品交易所得採分離課稅)之租稅改善措施。以擴大公共空間提供作為文化藝術使用,以及提高臺灣在國際藝術市場能見度,引導藝文相關產業交易回流。
二、 檢附公聽會流程及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如附件),併請卓參。
三、 如有相關疑問,請逕洽文化部承辦人:鄭字廷(電話:02-8512-6756;電子信箱::ttcheng@moc.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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