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並自即日生效
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十點修正後條文如下:
十、 申請機構應依 本部 規定之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但 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以隨到隨審方式提出:
(一) 申請機構新聘任人員或現職人員,其資格符合規定,且從未申請 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 、 獲博士學位之日 或符合第三點計畫主持人資格之日 起三年內 提出。
(二) 曾申請本部研究計畫之計畫主持人,於外國任教或從事研究服務滿一年以上,受延聘歸國服務且返國服務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起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 借調至政府機關之駐外單位任職人員,於歸建後未申請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於歸建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四) 借調至中央機關擔任政務首長及立法委員,得於歸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五)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之計畫主持人,且無執行本部研究計畫者,得檢附有效證明文件。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以申請ㄧ件為限;第五款每年得申請一件,於前一計畫執行期滿前三個月內,亦得提出申請。
前項各類申請案已進入實質審查程序後經申請機構撤回者,不得再提出申請。
本部本部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規劃推動之任務或目標導向研究計畫,另依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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