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部:(114)年「安排學者專家出國進行學術外交計畫」。
一、駐點計畫說明:
研究議題:申請人應就本部114年「駐點計畫」8項研究主題及所列子題(如附件2)含「全球及區域經濟」、「中國灰色地帶行動」、「科技外交」、「美、日、歐對外關係」、「中國對外關係」、「我國對外關係」、「印太戰略」及「其他」等擇一提報研究計畫;申請人可酌調整研究子題,惟請事前洽繫本部確認所提符合本部業務需求,以免申請案屆時未予納審。
二、申請資格:
具中華民國國籍;
目前任職於國內大學院校或學術機構之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同級別之研究人員,或具博士學位之博士後研究人員;
外語溝通能力及社交能力強,且具學術發展潛力;
相關研究題目未同時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單位經費補助者。
三、申請所需文件:
親簽之申請表(如附件3);
中英文簡歷及推薦信;
研究計畫(內容包括研究主題及子題、駐點研究機構名稱、駐點研究期間、研究方法、訪談對象、研究進度規畫及預期目標等);
研究議題之相關著作(條列清單及摘要);
駐點研究機構同意證明(倘於遞交申請資料前尚未能取得駐點機構同意證明,可先提供已向該機構提出申請之相關證明如往返電郵等,惟須於與本部簽約前補送該機構正式同意證明)。
四、申請期間:即日起至明年2月14日止(以郵戳為 憑)。
申請方式:於申請期間將上開申請文件郵寄本部研究設計會。
審查程序:本部將於收件截止日後,依前揭相關要點之規定辦理。
補助項目:依「中央各機關(含事業機構)派赴國外進修、研究、實習人員補助項目及數額表」(如附件4),補助往返經濟艙機票、生活費及綜合補助費。
駐點期限: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註明擬駐點研究時間;本部補助以60日為限。
駐點機構:申請人應自行取得擬前往駐點研究之海外學術機構之同意證明,並自行安排交通及當地住宿事宜。
研究報告:申請人應於駐點計畫結束後1個月內提交具原創性之研究計畫成果報告供本部審查,並依本部意見進行修改後,始能辦理核銷;本部得保留未來公開研究報告之權利,並函送申請人所屬學校或研究機構收存。
五、其他事宜請參考本計畫實施要點,或逕洽本案承辦人(外交部研究設計會洪聖彥,電話:02-23482205,電郵:syhong@mofa.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