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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114年6月23日以臺教技(三)字第1142301323A號令修正「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其合作機構以提供產學研究經費、服務或設備方式使用學校土地或建物者,學校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並定期於財務報表揭露相關資訊。 二、如有前開辦法規範之情形,請應填復附件檢核表後函報教育部核准後,方得簽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