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大陸配偶在臺居留期間於就讀大學或研究所時,得視計畫需要約用為本會補助各類專題研究計畫兼任助理
一、 依教育部102年10月24日臺教高(四)字第1020151464號函辦理,兼復國立政治大學102年10月1日政人字第1020023457號函。
二、 查本會配合教育部100年1月6日修正發布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於100年2月15日以臺會綜二字第1000010580號函通知各補助機構,本會補助各類專題研究計畫不得進用大陸地區學生擔任專任助理、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亦不得以補助經費(含管理費)支付大陸地區學生獎助學金,合先敘明。
三、 據前開教育部函,依兩岸條例第17條規定來臺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得依相關法令工作及循國人管道就學,非屬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規範範圍,爰各機構得視計畫需要依相關法令約用為兼任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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