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創作國際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交流補助」本期受理104年1-3月執行之計畫案,收件至11月30日止
一、 為鼓勵新北市藝術家個人或團體受邀參與國外展覽、策展、駐村創作等活動,本局每年辦理旨揭補助計畫。本期受理104年1月、2月、3月執行之計畫案。收件期限為:即日起至11月30日止,郵戳為憑。
二、 凡設籍本市、年滿二十歲的創作者,或於本市登記立案之法人或非法人團體,皆可送件申請。徵件簡章可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www.culture.ntpc.gov.tw/便民服務/藝文補助及申辦表單),或洽(02)29509750分機118傅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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