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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獎勵研究報告運用臺北市政府資料作業要點」報名時間自105年9月1日起至30日止

獎勵研究報告運用臺北市政府資料作業要點
105年1月27日府授研圖字第10530217400號函頒
105年4月13日府授研圖字第10530986800號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社會各界運用本府資料,從事政策相關之研究,提供具體、深入之專業研究成果及建議,供本府擬訂相關政策及執行參考,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辦機關為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府研考會)。
三、本要點之獎勵對象為運用本府資料從事研究者,不限個人或團體,惟不包含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公營事業機關(以下簡稱本府各機關)之員工。
前項所稱之員工,為本府各機關之下列人員:
(一)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
(二)聘任、聘用、僱用及約僱人員。
四、本要點所稱之本府資料範圍如下:
(一)本府資料開放平台(網址:http://data.taipei/)之所有資料集項目。
(二)本府各機關網站上所公開之資料。
(三)依法向本府各機關申請獲准提供之資料。
五、研究報告審查標準之項目及評分權重如下:
(一)研究主題占百分之十五,包括:
1、對於本府研提符合城市發展方向與願景之新方案或新制度。
2、對於本府各機關業務提出明確問題或研提改進作為。
(二)研究方法占百分之二十,包括:
1、基本理論假設。
2、研究方法。
3、研究程序。
4、資料及參考文獻蒐集。
(三)研究結論占百分之三十,包括:
1、結論呼應研究主題並符合研究方法內容。
2、結論具有可行價值。
(四)建議事項占百分之二十五,包括:
1、研提至少二項建議事項。
2、針對研究主題,提出可供參考之資料。
(五)參考及運用本府資料之情形占百分之十,包括:
1、運用本府資料之萃取技術及分析方法。
2、運用本府資料之限制及改進建議。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獎,如已核給獎勵者應予追回:
(一)已獲本府相關機關補助或獎勵者。
(二)抄襲他人著作者。
(三)引用他人著作未註明出處者。
(四)其他不符合研究學術倫理規定者。
七、本要點辦理之作業程序分為報名、審查及獎勵三部分。
八、報名作業:
(一)報名時間:每年九月一日起至三十日止(以郵戳為憑),函送本府研考會辦理評獎事宜。
(二)參獎文件:
1、中文報名表一份(附件一)。
2、研究報告五份:
(1)參獎之研究報告限於此作業前一年度至當年度八月底前所發表者。
(2)該研究報告之類型須為刊登於國際或國內具審查機制專業性學術期刊(指收錄SCI/SCIE、SSCI、EI、A&HCI、TSSCI、THCI core、CIS、JEL、Econlit、ILP及WestLaw之專業學術期刊資料庫索引之期刊)之論文、各大專院校之碩、博士論文、針對特定主題所企劃撰寫之專書或至少二萬字以上之研究報告,且內容需包含研究主題、研究方法、運用本府資料之情形、研究結論與建議,及參考文獻等。
(3)該研究報告得依其類型之既定格式參獎,若屬無既定格式之二萬字以上研究報告,須製作封面(附件二)及目錄。
3、報告電子檔一份。
4、同意書一份(附件三)。
九、審查作業:
(一)時程:原則於每年十月辦理。
(二)本府研考會為審查參獎之研究報告,由本府研考會首長擔任主持人,邀請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三至五位及府內相關機關代表(資料主責機關)組成審查小組,透過書面審查及召開審查會議方式進行審查,並由本府研考會將審查結果簽請市長核定。
十、獎勵作業:
(一)時程:原則於每年十二月辦理。
(二)獎勵等級如下:
1、特優獎:評定九十分以上者,最高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五萬元,獎勵名額最多不超過二名。
2、優等獎:評定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者,最高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三萬元,獎勵名額最多不超過三名。
3、甲等獎:評定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最高給予獎勵金新臺幣一萬元,獎勵名額最多不超過六名。
(三)如參獎研究報告未達獎勵評定分數之標準,則獎勵從缺。
(四)獲獎件數及獎勵額度,得視年度預算編列情形調整之。
十一、參獎者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或資料參獎,且應擔保其研究報告無侵害他人著作權、其他權利或違反其他法律規定之情事。
若有違反前項之情形,由參獎者自負法律責任。
十二、研究報告經評審獲得獎勵者,應授權本府無償使用,並得予出版、重製或為其他之利用,並得刊登本府研究發展成果網,提供市民參考、下載及列印。
十三、本作業要點相關費用由本府研考會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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